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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受內政部補助興建院舍
申請縮減原補助床位數改善計畫審核原則
一、 為協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改善寢室空間配置,縮減原補助床位數,以符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二十三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所稱機構,指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以前經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補助興建院舍之許可立案住宿機構,為配合本標準規定檢討改善寢室空間配置,致縮減原補助床位數。
三、 機構應擬訂改善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縮減原補助床位數;經主管機關審核符合本原則規定,函送本部核定。但本部主管之機構,逕送本部核定。
四、 第三點之改善計畫應以機構原服務對象之續住權益為優先考量,其內容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型態。
(二)床位數量修正前後檢討。
(三)機構空間使用規劃修正前後對照說明。
(四)樓地板面積修正前後對照資料。
(五)現有身心障礙者安置計畫。
(六)預定辦理期程,改善期程最長以五年為限。
五、 主管機關審核原則如下。但機構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以前未與本部簽訂契約或契約期間已失效者,不受下列限制:
(一)機構建物空間面積足夠調整者,應以維持原補助興建床位數為原則。
(二)機構建物空間面積不足調整者,得申請縮減原補助床位數,並將減床數量改作日間照顧服務,以維持原補助總服務量。
(三)機構因服務型態轉變,無法將減床數量改作日間照顧服務者,本部除依原核定補助計畫及所提改善計畫內容審核外,得審酌減少床位數及建築物折舊率,並命繳回部分補助經費。
六、 機構申請縮減原補助床位數,致現有住宿服務人數超過修正後住宿床位數者,其現有身心障礙者安置計畫,應朝下列方式規劃辦理:
(一)停止續收新住宿個案,使服務人數只出不進,自然遞減服務量。
(二)規劃辦理其他社區居住服務方案,評估個案意願及能力,分階段逐漸移轉個案至社區居住。
(三)依個案服務需求適時輔導轉介其他服務機構。
(四)鼓勵身心障礙者使用機構日間服務資源。
七、 第二點機構接受補助興建院舍計畫尚未完成核銷結案者,依下列原則審核辦理:
(一)建物仍在興建中者,依本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切實執行。有縮減原補助床位數需求者,依本要點相關規定提出申請核准變更原計畫後,依縮減原補助床位數核算繳回部分補助經費。
(二)建物興建完工者,應於完成核銷後,依第三點申請縮減床位數。
八、 第三點之改善計畫經本部核定後,主管機關應定期追蹤辦理情形,督促機構依期程完成改善目標。
九、 公立及公設民營機構,由主管機關自行編列預算經費協助改善辦理。
十、 機構之改善計畫有修繕經費補助需求者,得依本要點及申請當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申請。
機構原補助設施設備應移作日間照顧服務繼續使用,並列冊管理,以備查核。
機構規劃以社區居住服務方案續以提供現有身心障礙者住宿服務者,應將堪用之居住設備移轉使用,本部不再補助開辦設備費。
十一、 機構改善期程屆滿,實際服務人數未達預定收容人數百分之六十者,命其繳回部分補助經費。但有特殊情形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以前經本部核定補助興建院舍之籌設中機構,準用本原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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