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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社會司公告
七月, 2009
相關計畫公告
縮減原補助床位數改善計畫審核原則
2009/07/09 10:15:20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受內政部補助興建院舍



申請縮減原補助床位數改善計畫審核原則



資料來源:內政部網站http://sowf.moi.gov.tw/05/news/971013.htm



一、 為協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改善寢室空間配置,縮減原補助床位數,以符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二十三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所稱機構,指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以前經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補助興建院舍之許可立案住宿機構,為配合本標準規定檢討改善寢室空間配置,致縮減原補助床位數。



三、 機構應擬訂改善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縮減原補助床位數;經主管機關審核符合本原則規定,函送本部核定。但本部主管之機構,逕送本部核定。



四、 第三點之改善計畫應以機構原服務對象之續住權益為優先考量,其內容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型態。



     (二)床位數量修正前後檢討。



     (三)機構空間使用規劃修正前後對照說明。



     (四)樓地板面積修正前後對照資料。



     (五)現有身心障礙者安置計畫。



     (六)預定辦理期程,改善期程最長以五年為限。



五、 主管機關審核原則如下。但機構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以前未與本部簽訂契約或契約期間已失效者,不受下列限制:



(一)機構建物空間面積足夠調整者,應以維持原補助興建床位數為原則。



(二)機構建物空間面積不足調整者,得申請縮減原補助床位數,並將減床數量改作日間照顧服務,以維持原補助總服務量。



(三)機構因服務型態轉變,無法將減床數量改作日間照顧服務者,本部除依原核定補助計畫及所提改善計畫內容審核外,得審酌減少床位數及建築物折舊率,並命繳回部分補助經費。



六、 機構申請縮減原補助床位數,致現有住宿服務人數超過修正後住宿床位數者,其現有身心障礙者安置計畫,應朝下列方式規劃辦理:



(一)停止續收新住宿個案,使服務人數只出不進,自然遞減服務量。



(二)規劃辦理其他社區居住服務方案,評估個案意願及能力,分階段逐漸移轉個案至社區居住。



(三)依個案服務需求適時輔導轉介其他服務機構。



(四)鼓勵身心障礙者使用機構日間服務資源。



七、 第二點機構接受補助興建院舍計畫尚未完成核銷結案者,依下列原則審核辦理:



(一)建物仍在興建中者,依本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切實執行。有縮減原補助床位數需求者,依本要點相關規定提出申請核准變更原計畫後,依縮減原補助床位數核算繳回部分補助經費。



(二)建物興建完工者,應於完成核銷後,依第三點申請縮減床位數。



八、 第三點之改善計畫經本部核定後,主管機關應定期追蹤辦理情形,督促機構依期程完成改善目標。



九、 公立及公設民營機構,由主管機關自行編列預算經費協助改善辦理。



十、 機構之改善計畫有修繕經費補助需求者,得依本要點及申請當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申請。



機構原補助設施設備應移作日間照顧服務繼續使用,並列冊管理,以備查核。



機構規劃以社區居住服務方案續以提供現有身心障礙者住宿服務者,應將堪用之居住設備移轉使用,本部不再補助開辦設備費。



十一、 機構改善期程屆滿,實際服務人數未達預定收容人數百分之六十者,命其繳回部分補助經費。但有特殊情形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以前經本部核定補助興建院舍之籌設中機構,準用本原則規定辦理。



 
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實驗計畫
2009/07/09 10:14:14

對於想辦理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的單位或團體,現行除各地方政府補助之外,內政部也有一補助計劃,有興趣者可上內政部社會司網站http://sowf.moi.gov.tw/綜合訊息/社會福利補助作業/98年度社會福利補助申請項目及基準附件/附件十二多了解。
辦法轉載如下(相關附件表格需自行下載)。
目前各縣市辦理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實驗計畫單位一覽表(98.10.1)






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實驗計畫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內授中社字第0950716184號函修正公布

壹、依據  
一、 行政院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院臺內字第0930081882號函修正核定之「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二、 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實施方案。






貳、目標
一、 提供成年心智障礙者多元化、非機構式之社區居住支持服務。
二、 協助成年心智障礙者依其意願及能力選擇生活方式和參與活動。






參、執行單位
一、 指導(規劃)單位:內政部
二、 主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 承辦單位:
(一)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捐助章程明訂辦理身心障礙福利事項者。
(三)社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肆、實施策略與方法
一、各地方政府應輔導轄內承辦單位辦理本項業務。
二、各地方政府得補助轄內承辦單位推動本項業務。
三、各地方政府應輔導承辦單位組成專業服務團隊執行本計畫。專業服務團隊成員至少應有計畫主責人、社工員及生活輔導員各一名,得以兼任方式為之;其學經歷資格條件如下:
(一)計畫主責人:學經歷應比照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負責人資格,其負責之居住單位最多不超過三個。
(二)社工員:學經歷應比照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社工員資格,其負責之居住單位最多不超過三個。
(三)生活輔導員:學經歷應比照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教保員資格,其負責之居住單位最多不超過二個。
專業服務團隊成員應適時評估住民特殊需要,尋求其他專業服務人員提供所須支持與協助。






伍、計畫內容
一、服務對象:
(一)十八歲以上領有自閉症、智能障礙、第五類及第六類慢性精神病手冊或併有以上障礙類別之多重障礙者,並經承辦單位專業團隊評估適合於社區居住與生活者。
(二)未受政府委託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者,惟日間於社政、勞政或教育單位接受教育或照顧訓練者不在此限。
(三)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或身心障礙者父母無力照顧者優先。
二、服務規模:
(一)每一居住單位服務最多不超過六人,平均每位住民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十六點五平方公尺。每一居住單位均應有其獨立使用之空間。
(二)同一棟建物不得設置超過二個居住單位,且總服務人數不得逾七人以上,惟各地方政府自行規劃辦理者不在此限。
三、服務內容:
(一)居住環境之規劃:地點與房屋樣式之選擇、設施設備之規劃(含無障礙空間考量)、室友或房友之選擇。
(二)住民健康管理之協助:維持適當體適能、維持心理健康、健康檢查、就醫用藥協助、輔具(復健)服務。
(三)住民之社會支持:個人衛生、衣著照應、家事處理、家務管理、飲食照應與烹食、金錢支出、居住安全、人際互動、生活作息計畫協助。
(四)休閒生活與社區參與:交通服務與支持、社區購物、使用社區設施與服務、參與社區休閒娛樂及社團活動、個人嗜好、拜訪朋友或家人、與社區鄰里互動。
(五)日間資源連結:連結日間服務資源、就業協助、協助穩定就業。
(六)增進住民與家人互動頻率:邀請家人參與各項支持方案的規劃與評估、促進住民與家人互訪、相關福利資訊提供。
(七)住民權益之維護:自我倡議、提供選擇與自我決策、自我保護(避免受虐及剝削)、財務規劃與管理。







陸、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及標準、申請程序與其他相關規定
一、補助對象:由各地方政府擇定之承辦單位。
二、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房屋租金:依當地租屋標準與坪數為補助參考,最高每月補助二萬元。
(二)開辦設備費:補助生活起居必要之設備(寢俱、傢俱、廚衛設備、基本家電設備等),每一居住單位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九十五年度前已核定在案單位,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
(三)專業服務費:以申請單位規劃提供服務人數核算,每位服務對象每月平均最高補助服務費六千四百元;另以每一居住服務單位計算,每月最高補助夜間生活協助經費七千二百元(附件一之1)。
申請單位應依附件一之1評量方式為住民進行支持密度評量。
專業服務人員於計畫執行期間如有異動,承辦單位應檢具異動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層報內政部核備。
(四)申請補助單位應至少編列百分之十以上自籌款。
(五)內政部補助每一縣市以成立一個新單位為限,由所在地主管機關初核後擇一單位層轉補助,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核定在案之試辦單位延續辦理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三、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
(一)申請程序:申請補助單位,應依辦理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送請所在地地方政府初審,層報內政部進行複審事宜,並核定補助。
(二)其他相關規定:
1.申請單位應依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另並須檢附專業服務團隊成員名冊(包括申請單位計畫主責人、社工員及生活輔導員各乙名,載明學經歷)、服務對象名冊(包括住民姓名、障礙類別、性別及出生年月日)、服務費申請表(附件一之2)。
2.申請房屋租金者,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相關證明、居家安全防護計畫或緊急狀況處理規定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如使用房屋依規定不須申報建築物公安檢查者,應於地方政府核准辦理後,正式開辦前完成設置偵煙器及滅火器)。
3.接受補助之設施設備應製作財產清冊並列入移交,承辦單位如經查核評估績效不彰,或無意願續辦者,應於辦理核銷結案時,將受補助設施設備一交還內政部。
4.承辦單位不得以同計畫案重複申請內政部補助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服務費及設施設備費。本計畫服務人員得就機構服務費或本案服務費擇一申請補助。
5.有關申請單位應備文件、審查作業、財務處理、督導及考核,除本計畫另有規定外,應參照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柒、計畫審查與輔導評估
一、承辦單位應將服務計畫書報經「服務計畫所在地」社政主管機關審核後,層報內政部備查。未申請補助經費者,仍應備具本計畫規定相關文件完成審核。
二、 地方政府應針對轄內各居住服務單位建檔管理,每年至少進行二次輔導評估,以查核承辦單位提供服務狀況及執行成效;內政部並應不定期辦理督導查核、專業人員在職訓練與觀摩研習等事宜。
三、 承辦單位應於服務提供期間建立住民居住服務資料,如:居住服務評估、計畫方案服務內容、經費使用說明等資料;另應於當年四月、七月、十月、一月五日前,參照附件三表件格式,將前一季辦理概況送地方政府彙整層報內政部彙辦。
四、 內政部及各地方政府應加強辦理相關宣導計畫,以扶植民間機構團體,並提昇服務品質。






捌、預期效益
一、 提供成年心智障礙者多元居住服務選擇,協助其有機會生活於熟悉及就近的社區住家,擁有居住平等與融合社會之權利。
二、 提供政府相關部門推動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相關之住宅與福利政策參考。






玖、經費來源
一、 本計畫所需經費,得由承辦單位自行編列年度預算辦理,或由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二、 承辦單位得向住民收取水電、瓦斯、大樓管理費、伙食費及住民所需個人物品等費用,每人每月最多不得超過五千元。相關收費規定應於服務計畫書明列。






拾、附則
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由內政部修正補充之。






2 總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