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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月份發動連署以來,住盟與中華民國啟智協會透過各種方式不斷向內政部表達機構的訴求,很高興獲得立委陳節如委員的幫忙,於12月26日舉辦公聽會,邀集內政部、北縣市社會局及相關機構代表共同討論,並做成七點建議。 以下摘自陳委員辦公室之新聞稿及公聽會紀錄,邀請所有住盟會員及連署團體/機構共同關心。
【公聽會新聞稿】 搶救奄奄一息的身心障礙機構
陳節如國會辦公室 聯絡人:孫一信主任 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長期以來身心障礙機構的收費及補助不符成本,必須仰賴慈善市場的資源挹注。當今民間捐款急凍,內政部服務費用補助標準生變,為提升機構服務品質,依據新的身權法和機構評鑑指標,每個房間床位數減少至四床、各項服務品質須提升、又面臨電價飆漲,大幅增加機構經營成本。猶有甚者,各縣市的機構教養費用補助款有些被打折,有些要等很久才撥補;更多的身心障礙者的失業家庭再也繳不出自負額的部份,身障機構無不苦撐經營。
機構近幾年來至少面臨以下幾個新增成本問題: 1. 新的身權法和機構設施及人力配置辦法。 2.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3. 工安消防及無障礙設施改善。 4. 房間床位數減少為四床至六床。 5. 勞工退休金的提撥。 6. 今年上半年的物價飆漲。 7. 下半年電價上漲約五成。
機構近幾年來主要減少收入: 1. 機構服務費用補助制度生變,讓機構因進用不到合格教保員產生恐慌。 2. 家長因為失業因素導致自負額部分已經出現許多呆帳。 3. 社會捐款急凍,身心障礙朋友生產的產品嚴重滯銷。
啟智協會代表王秉哲理事長提出身障機構合理收費標準說明書,扣除內政部服務費用補助,算出機構自籌每位院民成本含復建專業人員時為30455元,未含復健人員為28588元。現在的收費標準以20000元為準,依現行收費標準就已經不符經營成本,但縣市政府補助部份常常緩撥或打折撥付,家長自付額部分又因失業或收入減少因素繳不出來,造成機構嚴重的經營壓力。 陳節如委員認為面對各式各樣的機構經營規範的調整,有必要由內政部召集專案小組,不要再以委託方案或研究方式逃避責任。在制定機構福利服務政策之前就應該考慮政策引導方向與機構經營問題,預先處裡並積極輔導機構解決問題。
另外,今年六月針對油電雙漲,經濟部號稱為了照顧弱勢與民生基本需求,而制定了一些電價調整及補貼計畫: 例如: 1. 住家用電(表燈非營業用戶)部分,110度(含)以下不調整其電價,111度至330度(含)減半調整。小商店用電(表燈營業用戶)部分,0度至330度(含)亦減半調整。 2. 與社會公益有關之公用路燈、交通號誌燈及國中、小學等,減半調整。 3. 大眾運輸工具(鐵路、高鐵及捷運)電費優惠由現行95折改為調價後之85折。 4. 為推動「電費折扣獎勵節能措施」,針對住宅用戶及中小學,如用電量與上一年同期比較零成長或負成長,給予電費折扣優惠。 5. 農業動力用電仍維持現有優惠費率收費,由農委會編列預算補貼電價調漲額度之1/2。
根據電業法60條至69條都沒有提及國中、小學,既然這樣沒有法律授權就可以讓國中小享有優惠電價,那為什麼提供直接身心障礙者及老人的非營利機構,無法享有優惠電價的措施。 目前台灣全國有260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其中90%為非營利組織;長期照護機構共有1036家,其中有146家為公立或非營利組織所經營。這些機構不但沒有優惠電價,連省電措施也沒有優惠。因此,會中陳節如委員及各身障機構強烈要求應該比照公私立國中小電價計收方式收費。 公聽會時間地點: 一、時間: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五 下午一點半起 二、地點:立法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三、主辦單位:陳節如國會辦公室、中華民國啟智協會、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公聽會結論及建議
1. 請內政部直接召集各民間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中央、地方主管機關代表,共同組成定期會議,就「收費標準」、「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機構評鑑指標」、「教養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與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家屬繳交定額上限」等相關問題,充分討論,訂定可行的收費及補助標準。並於農曆過年後召開第一次會議。 2. 前述專案小組應組成輔導團處裡機構因應減床之後需改做日間照顧、社區居住等服務;新?、擴建院舍;或合併、改制等問題的協助。 3. 請經濟部、內政部及台灣電力公司共同研議,讓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及庇護工場的電價,比照公私立國中小的電價計收方式。 4. 陳節如國會辦公室將召集研擬制定「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法」,將邀請內政部、法務部及財政部共同研商。 5. 身心障礙機構機構評鑑,關於設施無障礙問題、房間床位數問題等涉及硬體改建工程,於設立時已符合當時法規,並符合舊有建築物改善原則者,可否用現有指標溯及既往,請內政部機構評鑑委員會重新檢討。 6. 「身心障礙機構服務何去何從?」機構聯署陳情信,請內政部提供於機構聯繫會報口頭說明的書面資料回覆機構及團體代表。 7. 機構服務費用補助關於人事費用補助部份,應再修正讓兩年內未取得資格之教保員得以生服員資格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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