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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機構服務何去何從?連署
2008/09/17 08:03:37

「身心障礙機構服務何去何從?」連署




連署書下載    已連署機構名單請點閱右下角注釋




壹、「教養機構服務費」補助資格生變,導致機構經營困難,不排除走上街頭抗爭
說明
1.依據「九十七年社會福利補助申請項目及基準」規定,「自九十八年度起,各類人員配置不符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及學經歷資格規定者不予補助」。事實上,內政部遲至七月才函發公文至縣市政府,而縣市政府並非皆告知機構,導致各機構本年度進用相關人員時並不知情。內政部公告此大大影響機構收入之規定,程序粗糙且內容不符實務現況與需求,卻要機構自行負責,道理何在?
2.依據「中華民國啟智協會」今年七月調查發現,各機構尚有至少六百餘人員未符合資格(不包括尚未回函者)。然而,內政部今年僅開七個培訓班,僅能提供二百餘人受訓機會,道理何在?
3.偏遠地區專業人力原本就缺少,尤其新設立的機構更是如此,內政部此新規定難道要這些機構關門大吉嗎?
4.許多機構反應,若內政部強行執行此規定,將迫使機構:
 (1)解雇不符資格人員:其勞工權益之損失,內政部怎會無責?一時之間(偏遠地區甚至數年之間),絕對無法補足專業人力,個案服務如何執行?個案權益如何維護?
 (2)不排除邀請個案與將被解雇勞工至內政部進行抗爭。





要求
1.修改「九十七年推展社會福利補助項目及基準」:此規定不止九十八年度難以執行,數年內亦是如此。
2.未取得資格之人員,應給予進用後二年內取得資格的緩衝期。
3.對於專業人力不足之偏遠地方,應有特殊配套與補助措施,以利維護偏遠地區弱勢國民權益。
4.有關培訓班開辦權責,中央與地方政府應協調並辦理足夠之班級,此責任在政府而非民間。
5.教保員不能執行生活服務員業務以申請補助令人不解,中央與各地方政府認定不一,應協調之。
6.「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第6條中「六、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全職或兼職專業人員」之資格認定,亦應具體說明,以便機構聘用適用人力,符合申請補助標準。






貳、新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寢室設施之新規定,機構轉型勢在必行,亦為臺灣服務轉型新契機,內政部應善加利用,提出機構轉型配套措施,集結眾人智慧,以作為妥善準備。
說明
1. 此新規定令機構採取的策略與面臨的困境有二:
 (1) 服務空間不足,必需縮減床數: A.若縮減床數,則違背機構設立時內政部所核定之補助款,需退回之; B.個案數減少導致營運成本增加。
(2) 另行購置房舍,移轉部份個案至另新開辦之全日型服務機構、日間服務機構或社區居住方案:A.房舍購買成本昂貴; B.新購房舍與母機構關係為何?定位如何?:為附設機構,或獨立機構,抑或方案?各地方政府認定不一; C.個案移轉後,其相關的專業人士補助與法令規定限制種種,執行困難。
2. 天主教服務系統為早年提供障礙者服務重要支柱,服務多年後多數都有房舍老舊面臨改建之規劃。然而,改建後之新機構是否需重新立案、日夜分開之服務是否需分別立案、人員補助申請等,均需有明確的行政法規依據。
3. 機構申請補助之際均符合當時「無障礙建築法規與機構設施設備標準」法規要求,今因法令修改,卻以新法標準要求或以要求退回補助款威脅之,令機構難以因應。法令之修改應不溯及既往,或有完整規劃之配套措施,否則將窒礙難行徒增民間困擾。
4. 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申請縮減原設置床位數(減床)處理原則(草案)」,只提出原則,未有實質方案與預算編列。




深深期待 
1. 呼應新版身權法權益維護之要求,政府應善用此契機,提出「台灣教養院轉型策略與計劃」,並與國際接軌。
2. 服務轉型之法令鬆綁或重新修訂至為繁雜,因此,機構轉型應從公立教養院做起,是為最佳策略。內政部宜有計劃地以此轉型經驗提出轉型措施,重新修訂法規、建立服務模式、設算經費與設立期程等,並以行政系統統一解釋,使民間機構有所依循(而不是目前依各政府各承辦人員不同認定,混亂如瞎子摸象般作業,法令碰壁了就轉個彎、轉個彎又碰壁了,民間機構痛苦極了)。
3. 住宅法(草案)第三章提出「社會住宅」,將是台灣弱勢住宅最重要之法律依據與磐石。內政部如何善用百萬戶空閒房舍轉為服務房舍,至為重要。
4. 因應無障礙建築法規與機構評鑑建物設備指標,機構必須增建改建或改善設施設備,經費龐大。內政部應進行機構改建改善需求調查,並設專案經費與建築顧問協助之。




參、新版「身權法」之推動、相關子法之修訂與相關服務之執行,政府準備好了嗎?
深深期待
1.政府宜儘早提出說帖,以說明因應新版身權法之全面性與階段性目標、政策、實施策略、計劃與經費預算,使弱勢國民與機構經營者有結構性全面了解。
2.身權法子法繁多,宜邀約更具實務專業者(代表性)參與修訂,尤以第50、51與71條為甚。
3.相關子法執行皆需有適當之配套措施,宜更廣泛邀約機構經營者(普遍性)商議。
4.中央與各地方政府對法令詮釋不一,宜統整之。
5.法令修訂完成,在執行上應給實務機構緩衝期,以便規劃因應之道、儲備人力與籌募經費。
  以上所提,懇請內政部於今年9月30日「機構聯繫會報」提出具體說明,以免眾服務機構無所適從。


提案單位:臺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   中華民國啟智協會


連署書下載 


97年10月13~16日夏洛克研討會,歡迎報名參加!
2008/09/05 17:25:35

2008年夏洛克研討會
因應身權法施行為心智障礙者服務方案之變革


2007年新頒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我國福利服務的未來勢必造重大的影響,其中與過去最大的改變在於對身障者的定義將根據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簡稱ICF來界定,同時服務之提供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各種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照顧(第五十條)。我們可預見的改變有,第一:評估工具之改變。根據個人生理障礙提供服務改變為根據個人之需求評估提供服務。但是個人與所處環境間之差距如何評估?所需之支持要運用於個人服務之提供,如何評估?第二:提供服務方式之改變。個人需求評估後如何執行?方案成效如何呈現?人力、經費如何分配?這些與服務方案執行直接有關的問題尚需要處理,才能夠使一個新法落實應用於實際之中。
2004年六月美國智能障礙者協會出版「支持強度評量」(Supports Intensity Scale簡稱SIS)成為國內引進之第一套根據服務個案需求評估訂定服務計劃的評估工具。本次研討會特別邀請編寫「智能障礙新定義」與發展出「支持強度評量」(Supports Intensity Scale簡稱SIS)小組成員之一的夏洛克博士,由「生活品質」為主軸講解這種新的服務方式與概念,以及因為服務方式的改變帶來機構組織之變革,透過最新服務概念及模式之引進,定能為我國新法修訂後之落實以及為機構服務之變革帶來深遠之影響。


主辦單位:
台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
雙溪文教基金會


合辦單位: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
國立陽明大學衛生與福利研究所暨研究中心


講員介紹:Dr. Robert L Schalock
夏洛克博士為美國內布拉斯加州(Nebraska)州立海斯汀大學(Hastings College)心理系主任(現已退休)前全美國智能障礙者協會主席(AAMR)並曾擔任中內布拉斯加州心智障礙者服務計畫主持人(Mid Nebraska Mental Individual Services)。自一九八五年起夏洛克博士前後來台舉行研習會十二次之多,內容包括:社區本位服務方案、支持性就業模式、生活品質評量、自然支持、智能障礙新定義等議題,將身心障礙者社區本位之服務模式完整的引進國內。


時間:2008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一)至十月十六日(星期四),共計四天。


地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綜合大樓五樓509國際會議廳地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一六二號


詳細議程及報名辦法


聯絡人:徐碧玉  聯絡電話:03-4525864、4526547   Email:08424972@vtcmr.org

2 總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