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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盟會訊第九期
2010/05/19 11:45:04

2010年5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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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412-14荷蘭社會福利暨社會住宅國際研討會 講義
2010/04/29 14:52:10

荷蘭社會福利暨社會住宅國際研討會
講義資料




※請尊重講師們的著作權,引用時請告知並註明出處。




【荷蘭社會福利政策】講師:Ingrid Blok
Directie Langdurige Zorg
Ministerie van Volksgezondheid,Welzijn en Sport
荷蘭海牙政府健康、福利暨體育部主任
Long-term care in the Netherlands    荷蘭的長期照顧(中文)





【荷蘭社會住宅政策】講師:Jeroen van der veer
Adviseur onderzoek en informatie
Amsterdamse federatie van woningcorporaties
阿姆斯特丹社會住宅聯盟資深督導




Social Housing and the role of Housing Associations:Amsterdam as example
社會住宅與住宅協會的角色:以阿姆斯特丹為例 (中英對照)講義-1    講義-2   講義-3





【臺灣社會住宅簡介】講師:林萬億教授
臺灣大學社會工作系教授
「住宅法」草案,催生「社會住宅」章與「住宅權利平等」章小組召集人




臺灣的住宅政策:從國民住宅到社會住宅?





【Arduin的改革與管理運動】講師:Jos van Loon
Manager Stichting Arduin
Arduin機構執行長




Quality of life: inclusion and self-determination for all  
The Deinstitutionalisation and Current Practice of Arduin
生活品質:融合與自我決策  Arduin去機構化過程與應用  中英對照講義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ersonal Outcomes Scale
Measuring Quality of Life
發展個人成果量表--衡量生活品質   中英對照講義




Using the Personal Outcomes Scale in a Service Organization
在服務性組織使用各人成果量表   中英對照講義





本聯盟經授權出版中文版個人成果量表,歡迎訂購,每本工本費80元(含郵寄費)。請洽住盟秘書處 (04)2375-7652  (04)2375-7652 或Email:taiwan.living@msa.hinet.net




 

住盟會訊第八期
2010/01/21 13:57:39

2010年1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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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同在一個社區
2009/10/19 17:10:00
當我們同在一個社區



【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宣導手冊】






小時候,你我身邊都有許多心智障礙者和我們一起在校園中學習,然而,高中畢業後呢?



許多心智障礙青年被安置在教養院裡,過著和社區、家人隔離的生活,更多是待在家裡無所事事,長期下來所衍生的情緒障礙和能力退化,可能增加家人或照護者的壓力,其實,這些問題都是可以獲得改善的。



在挪威,所有收容智能障礙者的教養院已於1990年初全部關閉;丹麥在過去的20年間政府不再核准新設老人教養院,其他北歐國家、英國、澳洲等也均以社區居住服務逐步取代大型教養院。



在台灣,則是由從事成年心智障礙者服務之機構自1984年起,自發地向國外學習專業,或嘗試摸索讓障礙者回歸社區居住的可能,於是有「社區家園」、「團體家庭」、「自立家園」等社區居住單位的設立,各機構間無私的交流經驗,分享專業,更促成2007年「臺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的成立,以提升社區居住服務品質及倡議弱勢居住權益為使命。



小型化、人性化、社區化的居住服務模式,提供心智障礙者及其家人另一種選擇,我們也發現接受社區居住服務的對象明顯提升自信心,生活能力也更提升,例如原本在家不會做家事的,學會主動分擔家事、使用的詞彙增多、口語表達能力提升等。



民國95年內政部公告辦理「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實驗計畫」,目前全台已有30幾個社區居住單位成立,由公益團體/機構協助輔導成年心智障礙者獨立在社區居住或共組六個人以下的團體家庭。



在專業的社工、生活服務員協助下,障礙者已準備好回到社區中生活,為了讓社區民眾更認識成年心智障礙者的社區居住,以一顆友善的、平常的心來相處,特別編輯這份手冊為您介紹這群特別的好鄰居,了解什麼是社區居住服務。....線上閱覽






歡迎來電(04)2375-7652或Email:taiwan.living@msa.hinet.net免費索取,請告知聯絡單位、聯絡人及電話、寄送地址、所需份數、用途(發送對象或自用等)。



請珍惜資源,多多傳閱;歡迎轉載,請註明出處。
住盟會訊第七期
2009/10/19 10:04:27

2009年10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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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盟會訊第六期
2009/07/09 12:58:33

2009年7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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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盟會訊第五期
2009/04/15 16:30:12

2009年4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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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Active Support積極性支持方案研習講義資料
2009/03/30 08:20:58

Active Support積極性支持方案研習講義
98年3月23~24日在台中為期兩天的
【積極性支持】Active Support:高密度支持需求者居家自主生活方案研習,
總計187位社福夥伴及學者報名參與。
感謝講師Tony Harman先生精彩的演講,並同意分享其資料於住盟網站。

Why do we need Active Support? (為何需要積極性支持)中英文講義
Active Support講義英文版
2-12-22-32-4
Active Support講義中文版2-12-22-32-4

荷蘭觀摩考察心得分享
2009/03/11 12:14:53

荷蘭觀摩考察心得分享

2月21日住盟會員大會當天特別邀請心路基金會蔡和蓁主任專題演講,
談荷蘭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及支持服務之觀摩心得。
感謝蔡主任提供講義檔案,讓更多關心社區居住服務議題的夥伴們
認識荷蘭的環境、政策及服務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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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盟會訊第四期
2009/01/16 17:20:59

2009年1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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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夏洛克博士研討會講義資料
2008/10/30 18:07:47

夏洛克博士研討會已於97年10月13~16日辦理,各界報名參與十分踴躍,茲將研討會手冊及夏洛克博士另提供之相關資料在此分享,歡迎下載。


研討會手冊


內布拉斯加州健康與人群服務系統


生活品質評量表

住盟雙月刊第三期
2008/10/21 13:53:25

2008年10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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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盟雙月刊第二期
2008/07/23 14:05:36

2008年7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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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雜誌第324期--保障公民居住水準 加速市場餘屋消化
2008/06/04 12:12:28

住宅法之意義
保障公民居住水準 加速市場餘屋消化
住展雜誌97年6月第324期第96~101頁 作者:施絢傑

憲法明文保障人民各項基本權利,似是在平常不過的道理。
目前對多數人來說,居住這檔事,也並沒有困難或紓困之急迫性。
然而現實是,不僅現階段潛在的弱勢族群居住問題嚴重,
社會財富分配之M型化,更使中產階級正逐漸消失。
不久的將來,在居住層面上,將有更多人成為弱勢。
而住宅法,其實就在保障所有公民,在居住上維持一定水平之基本權益!

 知名日籍社會經濟觀察家大前研一著作之《M型社會》一書,至今仍引發台灣社會相當大的震撼與迴響。書中提到的社會財富及階層兩極化現象,似乎已被多數人認為,是解釋目前台灣社會眾多特異現象之原因。
 到底台灣社會是不是在階級上趨向M型化?目前恐怕還不能斷下定論。然不可否認的,台灣地區貧富差距逐漸並持續擴大,是不爭的事實,且情況遠比政府單位之統計數據或報告更加嚴重。
 假設政府短時間內,無法從經濟發展及租稅制度上進行變革,逐漸扭轉這樣的趨勢發展,那麼在可見的未來,將有更多人淪為弱勢族群,中產階級很可能真會成為歷史名詞。

住者有其屋 應為基本保障
 因應此情勢,政府其實也做了些事。如全民健保、規劃中的國民年金,甚至新政府拋出的負所得稅概念,就都是很好的例子。姑且不論全民健保執行上的問題,這種全面性社會安全或保險措施,和過去按照身分或家戶收入僅少數弱勢獲得補貼或補助之福利制度,的確是更貼近時代趨勢的制度與思維。
   
不過如涉及居住方面,則顯然尚未受到同等重視,現階段仍是青年、勞工等身份之補貼措施;近年扮演拉抬房市買氣角色的優惠房貸,也還是有一定的資格限制。那麼什麼制度或辦法,才是保障所有公民居住權,實踐『住者有其屋』之最好方式?答案,可能就在住宅法的制定。
 那麼住宅法是什麼?具體的內容和揭示的精神又為何?從目前的住宅法草案來看,應該可以分為社會住宅、居住平權及資訊公開三大項。
 實際參與草擬本法,也曾參與過去台灣幾次重大社會運動的住盟常務理事陳美鈴表示,包含住盟之成立和他們開始推動住宅法,都是些許無心插柳的結果。
 住盟重要成員之一的瑪利亞基金會,除輔導喜憨兒就業技能輔導之外,後來也開始關心另一個更重要的議題;因為不像其他弱勢或身心障礙者,喜憨兒的居住及生活照料是終其一生的大事,加上民國九十四年在中壢北帝國社區發生社區驅逐啟智生,甚至暴力相向事件。為了爭取這個特殊弱勢族群住的權益,住盟誕生,並開始推動住宅法。

推動住宅法 起於關懷弱勢
 而當住盟開始接觸此一領域,這才驚覺,住宅法的複雜及跨領域程度,不僅有社會住宅及居住平等或平權的概念,更包含許多政策分工及市場經濟層面的東西。陳美鈴說,他們這就好像誤入叢林的小白兔一般。但既然已經一頭栽下,住盟也只有義無反顧,開始了這段推動之旅。
 其實早在民國八十八年初,內政部即根據『強化經濟體質方案』中,具體措施五『健全土地及住宅政策』,於同年四月開始研擬住宅法,後來由於遲遲無法做成共識,九三年一月經建會決議暫緩住宅法立法,改為先行制定所謂住宅政策。
 到此處為止,無論住宅法或政策,制定之理由都相當單純,主要是當時電子業竄起,收入非常優渥的高科技從業人員,對薪資節構及現制產生的衝擊。就舊制而言,這些高收入新貴因為仍具勞工身分,故能享有住宅補貼。這樣因產業結構發生遽變,而形成的舊政策謬誤,是政府制定住宅法或政策的簡單初衷。
 九三年二月,行政院核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住宅政策目標因此從原先的住宅補貼機制合理化,轉為『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在健全的住宅市場、合宜的居住品質、公平效率的住宅補貼與社會住宅規劃下,使不同所得水準、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組成、族群文化之國民,擁有適居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於是住宅法據此改變,重新浮上檯面。
 另外,也由於期間發生多起包含智能障礙、愛滋病患,甚至學生租屋等弱勢族群之住宅歧視案件,因此因應社福團體呼籲,增列有關住宅權利平等專章(草案第六章)。由於這番的時空背景,後來我們看到的住宅法草案,具有強烈的社會福利性格。

社會住宅 含補貼及獎勵參與
 由於這樣的轉變,住宅法也因而招致不少誤解或標籤化。畢竟台灣過去除了購屋租屋補助外,最大的相關政策就是國宅。只是過去的國宅政策,從實際的成效看,是錯誤失敗成分居多。目前對住宅法制定持保留態度者,很多就是對草案中所謂社會住宅,和過去的興建國宅做連結。
 然而陳美鈴強調,住盟推動之住宅法,當中的社會住宅,絕非過去那種國宅之興建。事實上,住盟也不贊成過去的國宅,他們所持的理由是,這種集中化的社會住宅形式,其實是另一種形式的標籤化。這和晚近社會福利新思維主張的融入社會,是不相符的。
 陳美鈴解釋,包括金額補貼、貸款利息或利率優惠,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平價購入或承租之住宅,都是廣義的社會住宅【註】。同時還可透過獎勵措施,訂定適當優惠辦法,甚至提供低價公有土地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讓建商做開發,條件則是提供一定比例的社會住宅(草案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條)。
 因此,住盟其實贊成社會住宅融入市場機制,以更積極的方式,鼓勵民間參與興辦、提供各種形式之社會住宅。
 由於住盟的成員都是知名的社會福利組織機構或相關領域人士,因此對他們來說,住宅法的重點自然在社會住宅及住宅權利平等這兩章。然就廣大一般消費者來說,平心而論,對社會住宅或居住平權之精神,實難立即感同身受。
 畢竟台灣目前自有住宅率超過八十七%,實際上現階段也只是大台北都會區高房價,讓多數人望之卻步。但談到居住品質或住宅市場資訊,則就是切身相關的大事。

保障居住品質 提供透明資訊
 對消費者來說,市場資訊的不透明,使他們要評估比價、訪價所得資訊之可信度時,難度倍增,這正是多數消費者實際進入購屋流程時,最頭痛的事情。而如果住宅法順利制定並施行,則政府相關單位就有法源依據,設立相關資訊蒐集及彙整機構,並要求業者提供相關交易資訊。
 如果政府能定期發布正確之市場資訊,則不僅消費者有具公信力的官方數字可參考,現階段市場激烈的多空論戰,也不容易重演,讓消費者看得霧煞煞,不知未來房市到底是還有支撐力道,還是真有泡沫且有破裂危險。
 當然,保障基本居住水準的部份,更是具有積極意義。所謂『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現代人已逐漸接受保險概念,然而要保障居住生活水準,則民間保險商品仍難達到,唯有透過公部門社會保險之實踐,才能做到全面性的照顧,這不只是對弱勢族群,更是對所有國民而言。
 而對業界來說,或許公開交易資訊,是打破目前的市場慣例,勢必產生衝擊。不過如果細則辦法明定,這些交易資訊純供官方機構統計彙整,絕不做它用,則負面衝擊當降至最低。反過來說,開發商進行購地推案,也因此將有政府統一公佈之資訊可佐。
 而居住水準當中,有關推動『住宅性能評估制度』部分,其實對業者也是利多一樁。因為有了客觀的營建品質評估標準,業者就能遵循,減少因營建品質認定不一,可能產生的購屋糾紛,價格也將有另一項利器支撐。
 另外,如果獎勵或促參優惠辦法能制定合宜,則目前的市場餘屋,將可透過對弱勢者之補貼,適當獲得消化,加速活絡市場發展。民間業者參與興辦社會住宅,更能藉此創造更大的附加價值及利潤,房價水準可能更好、保值效果更佳。一般購屋人也會更樂於選擇這種環境更好、設備更佳的社區,創造各方皆贏的最好結果。

住宅法推動 任重而道遠
 由此來看,或許台灣的住宅相關政策及法令已落後英美先進國家超過百年(英國早在一八九○年即制定此法),但所謂『萬事起頭難,總是不嫌晚』。有些事情,做就對了!
 住宅法目前在草案階段,還有很多需要補足的部份,特別是有關居住品質及住宅資訊部分。部分看法認為,住宅市場應尊重完全回歸市場機制,不宜過度以政府力量介入,有專家學者甚至指出,住宅法的立法時機已過。但從上述分析來看,只要遊戲規則訂好並切實執行,維護社會公平與市場經濟企業獲利並不衝突。
 住宅法揭示的各項精神,確實都應適當落實,如此才能在尊重市場經濟之前提下,適當平抑整體房價,照顧廣大一般群眾,且維持社會既有的公平和諧,而政府其實仍責無旁貸。


註】
社會住宅之英文為Social Housing。Housing一詞其實有包含居住之類,動詞之意味,並非單純之名詞詞性。

住盟雙月刊第一期
2008/05/16 16:29:14

住盟雙月刊第一期

961030不同居住模式對智障者生活品質、家庭參與、工作者工作滿意度影響研究(精簡版)
2008/05/01 09:59:06

在97年3月29日住盟所舉辦的【住宿服務發展之趨勢與準備】研討會中,周月清教授演講這份針對臺灣6人以下社區家庭、50人以下團體家庭、100 人以上教養院,不同居住模式的工作者所進行的調查研究。歡迎下載研究成果報告






*若需完整報告請洽研究主持人周教授choucyc@ym.edu.tw

960629臺灣住宅福利與社會正義
2008/03/18 11:45:21

本文首次發表於2007 年6 月29 日,由中華民國住宅學會舉辦之「住宅法」(草案)政策論壇。




如欲轉載,請載明出處!





台灣住宅福利與社會正義
2007/6/29
周月清1、李婉萍2





1 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副教授(Yueh-Ching Chou, Ph. D., Associate Professor,
Institute of Health and Welfare Policy, Yang Ming University;
email:choucyc@ym.edu.tw)
2 台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籌備會執行秘書(taiwan.living@msa.hinet.net)




前言




2005 年「整體住宅政策」通過前,台灣沒有住宅政策,只有以職業別區分之補貼政策,尤其是被視為軍公教福利之住宅補貼與優惠貸款,忽略弱勢者住宅需求。
從公共政策角度而言,住宅公平性議題與需求是被忽略,我國住宅似乎還停留在產業政策,社會學或是社會福利學者也尚未積極參與,學術研究更是闕如。
我國住宅政策始自1955 年行政院設置「國民住宅興建委員會」,亦為1965 年行政院公佈「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七大重要社福措施之一(顏妙桂,1981); 國民政府遷台以來,住宅(housing)尚未被視為政府應當介入之福利事項,國內主管住宅內政部營建署與縣市政府國民住宅主管單位,角色僅針對一般國宅、輔助低利貸款自購、軍眷住宅、公教住宅、低收入戶平價住宅、或輔助勞工自購建置等住宅規劃,尚未視老人、身心障礙者(含愛滋病患者)、受暴婦女、女性單親家庭、原住民等特殊背景與住宅性質需要,主動性配合福利服務制定相關住宅政策(米復國,1994)。
有鑑於先進國家倡議及業已全面發展心智障礙者從隔離型態的教養院居住模式搬到一般社區住宅獨立生活運動及具體實踐,2001 年筆者及數位社福團體機構實務工作者開始推動台灣心智障礙者在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的相關支持方案,業經六年餘,這個團體「台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已於今年正式申請內政部立案,「台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籌備會」( Taiwan's Consortium on Community Living, 以下簡稱住盟)也已經成立。此住盟最具體貢獻與作為,即為參與我國現階段「整體住宅政策」與即將送交立法院通過的住宅法草案,將弱勢族群的住宅權益放入相關條文,促使原為僅指產業的住宅措施,同時也成為具有住宅機會平等權益維護的住宅公共政策與法案,促使國家角色介入具有社會資源再分配的社會正義性。
2005 年行政院通過之「整體住宅政策」,事實上,於1997 年(解嚴後十年)即著手規劃,包括擬定住宅法案(翁樹陽,1998;黃暖方、王世燁,2001),中央內政部營建署負責執行,經建會督導;曾於2003 年送交經建會審查,但該版本只觸及老人住宅,但未述及其他弱勢族群在社區生活所需住宅,非以社會福利政策視之。筆者在執行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研究資料收集過程中,從受訪者獲知「整體住
宅政策」及住宅法案正在草擬一事,經由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兩屆民間委員角色,歷經三任內政部部長(余政憲、蘇嘉全、李逸洋)及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四、五屆民間委員的支持,與前述住盟成員(尤其陳美鈴、李婉萍、張淑娟等)參與,過程中相關住宅學者亦與會討論(北科大黃志宏教授、淡大米復國教授、台大華昌宜教授),另熟悉「社會住宅」台灣大學林萬億教授的也大力支持(詳見林萬億,2003)指導研擬。視為社會運動,前述民間團體及各專家學者的齊力下,「整體住宅政策」歷時一年(2003 年十月起至2005 年一月),終將弱勢者住宅權益與「社會融合」(social inclusion)精神放入「整體住宅政策」條文中,包括住宅補貼、弱勢者社區租賃購住宅反歧視保障等;依據「整體住宅政策」,前述成員等,持續關注、追蹤及參與此內政部版本住宅法草案,依循2005 年「整體住宅政策」,去年(2006) 底終於將住宅補貼、弱勢者社區租賃購住宅反歧視權益保障等政策主張,放入住宅法草案相關條文(總則、住宅補貼)或以專章形式(社會住宅、反住宅歧視)呈現。
本文目的有二,一除探討台灣多年以來住宅忽視對社會弱勢族群「住宅福利」平等機會的不公平性(in-equity),以職業別特權保障受領之「補貼政策」的政治歷史背景外,並介紹先進國家的相關經驗,以回應現階段「整體住宅政策」與住宅法草案關注社會弱勢族群居住需求,相關條文及其視住宅為公部門必須介入之公共政策的社會正義性(social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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